防靜電安全生產行為規范-防靜電安全生產行為規范
防靜電安全生產行為規范-防靜電安全生產行為規范
對于工作守則,不同的行業之間都有著各自的規定和定律,以確保工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及工作場所的財產安全。防靜電行業,是近些年才出現的新概念,而隨之現代工業的品質化被愈來愈來多的企業所熟知。國家防靜電行業中心從防靜電的安全性與防護性上對防靜電行業的工作守則制定以下十條基本行為規范。
一、嚴格按規定的流速輸送易燃易爆介質,不準用壓縮空氣,不可調和、攪拌。
二、易燃、易爆流體在輸送停止后,須按規定靜止一定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等作業。
三、對易燃、易爆流體貯罐進行測溫、采樣,不準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材質的器具。
四、不準從罐上部收油,油槽車應采用鶴管液下裝車,嚴禁在裝置或罐區灌裝油品。
五、嚴禁穿戴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易燃、易爆區,尤其不得在該區域內穿、脫衣服或用化纖織物擦拭設備。
六、容易產生化纖和粉體靜電的環境,其濕度必須控制在規定界限以內。
七、易燃易爆區、易產生化纖和粉體靜電的裝置,必須做好設備防靜電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膠地板等導電性要符合規定。
八、化纖和粉體物料的輸送和包裝,必須采取消除靜電或泄出靜電措施;易產生靜電的裝置設備必須設靜電消除器。比如離子風機,離子風槍,離子風棒,離子風蛇等等除靜電設備。
九、防靜電措施和設備,要指定專人定期進行檢查并建卡登記存檔。
十、新產品、設備、工藝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須對靜電情況做出評價,并采取相應的消除靜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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